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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22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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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给修业有了新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本报讯 日前,国家建设部颁发第73号部长令,就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作出新的管理规定,在从业资格、安装维修和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直接涉及到用户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权益。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规定,从事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具备固定场所、通讯工具;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有一定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还规范了从业单位安装维修的行为,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措施。这一规定将从3月1日实施。

据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就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作了具体规定,凡从事安装维修业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业务,严禁个人从事安装维修业。

(刘兴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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