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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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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条例5.1起实施

本报讯 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于假币没收、收缴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首次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应予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有申请鉴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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