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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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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伤私了!不得了

西安某企业下岗女工张某,日前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咨询,诉说她于去年8月2日被一私营企业聘为勤杂工,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1日上班时,给电热水器上水时,从架子上摔下来,将其左腿膝关节摔成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在西安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手术,单位只给报销了医药费3179元,住院30多天,单位没有给任何生活及家属护理补助。现在感到后遗症较大,经常疼痛、肿胀,行走困难。经多次交涉单位领导说:再给你半年工资以作“私了”。她对此茫然不知所从。

在此前,西安市总工会信访部门也曾接待过几起同类问题的上访者,他们反映的问题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具体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特点,抓住下岗职工择业迫切,找工作饥不择食的心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事故千方百计推托责任,致伤者无可奈何。二是由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漠,出了工伤,认为打官司既劳神伤财,又感到胳膊拧不过大腿,忍着吃亏。用人单位采取劝诱、恐吓等手法胁迫伤者“私了”。三是有的私人承包者,招用民工,双方口头约定发生伤害概不负责的协议。一旦出了工伤,有的采取要挟、谩骂、殴打推出门不管,致使伤者无所适从。四是个别私营业主,将企业视为自己的“独立王国”,全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招用员工,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处处克扣,出了工伤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强迫员工接受“私了”条件等等。

所谓“私了”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经法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私下解决工伤待遇的现象。这种处理方式属于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要依法解决,不应“私了”,因为我们国家对工伤认定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只要不是违法、自杀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第一,要督促单位在事故发生15日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单位如果不报,个人也可以在30日内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作待遇申请,劳动部门将在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后,劳动者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应全部承担工伤治疗费。工伤治疗期,单位还应按员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第三,医疗期满或治疗终结,应当到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什么等级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需要护理的应发给护理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付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第四,如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时有违法行为,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延样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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