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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1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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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西安市人民制革厂在企业改制中,置市政府规定于不顾,拒付职工一 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六职工为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两年来不断上访、打官司,但已被折腾得精疲力尽的他们仍未看到云开日出——

政府文件何时才能给我们落实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西安市人民制革厂与陈国庆等6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原西安市人民制革厂是一家小型国有企业,1998年4月,该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西安华联制革公司”。改制前,即1998年3月,制革厂以陈国庆、苏连义、周长发、毛德超、魏安乐等5职工不服从安置前培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以及多次到单位取闹,态度恶劣,严重影响企业工作秩序为由,对其予以除名处理。五人不服企业处理决定,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1998年8月,市劳仲裁字(1998)第66号裁决书撤销了被诉人对申诉人的除名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企业并支付申诉人1998年3月至9月的生活费。

1998年9月30日和10月20日,陈国庆、毛德超、魏安乐、周长发及任西荣、刘凤彩等6名职工,分别向原西安市人民制革厂提出辞职申请,厂方以文件形式同意6人辞职,并分别按各自平均工资标准发给每人1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6人对此提出异议,均未领取。他们要求厂方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1998)110号文件和市劳办发(1998)048号文件,按其中的“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职工愿自谋职业的……一般接办方按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收入额的3—5倍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标准执行。企业不同意按这两个文件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6职工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1999年1月,被驳回仲裁请求。

6人不服,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历时一年的审理后,法院认为:西安市政府为贯彻“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企业而发布的有关通知、决定及相关规定都是被告实施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1998年7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办发(1998)110号文件下发后,西安市辖区参与改制的企业发生职工安置的问题均应适用该文件规定,并予以执行。被告实施企业改制后,原告自愿提出辞职、自谋职业,被告批准并将决定送达原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有效。但是,被告在发给原告辞职后的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问题上,未执行

市政办发[1998]110号文件之规定,造成劳动争议纠纷,对此应负过错责任。

2000年1月10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陈国庆等人与被告西安市人民制革厂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效;被告西安市人民制革厂于判决书生效后即付原告陈国庆、毛德超、周长发、任西荣自谋职业安置费23140元,付给魏安乐、刘凤彩自谋职业安置费17355元。

西安市人民制革厂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6名职工从辞职之日起,就为争取自己的权益而奔走、上访、打官司。虽然还没有一个定论,但他们至今仍坚信自己的选择,坚信法律会是公正的、政府的政策最终会在他们身上落实,并决心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到底。

本报记者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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