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债务方出售抵债门面房责权方看管人屡遭袭击
谁来制止此违法行为?
本报讯 就本报4月21日报道的礼泉县国资局、计经局、监察局和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于不顾,分分别发出通告和通知,将已抵偿给债权人的果品库21间临街门面房进行公开拍卖事件,记者近日又作了进一步采访。
据礼泉县计经局李健局长讲,计经局与国资局、监察局联合发出的公开拍卖果品库临街门面房的通告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在2000年1月19日发出通告之前,他们并未看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且法院仍未依法作出执行裁定。1月21日,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果品库21间门面房交于债权方西安政治学院干休所综合商店接收后,计经局、国资局、监察局就立即中止了门面房拍卖。至于4月4日和4月5日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两次发通知对门面房再次进行拍卖的事,李局长称,并不知晓。记者与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经理庞新民多方联系未果。
据了解,目前,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已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抵偿给西安政治学院干休所综合商店的21间门面房大都售出。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此案因出现一些新问题,要审委会研究后决定如何处理。
4月12日和4月16日晚,西安政治学院干休所综合商店看管门面房的人员住房两次遭人袭击,有人砸碎门窗玻璃,向房内扔石块,看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记者4月18日在礼泉县采访的当晚,看管人员的住房门锁被扭开。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程颖律师看到本报4月21日报道后来电认为:案件执行公告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赋予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行使的一种执法手段,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即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干涉、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受到追究,承担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那么,针对此事件,谁来维护债权方的合法权益?谁来制止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