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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1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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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儿能享受559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待遇吗?

百事通先生:

我和爱人都是一国有企业的职工,我爱人1997年病故,企业给我女儿按当时规定进行了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今年初,上级转发了省劳动厅、财政厅陕劳险发(1999)559号文件。该文规定:从2000年元月1日起,对企业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予以提高,且按月发放。但我和企业领导在对此文的理解上不一致:我认为我女儿可以享受;企业领导认为2000年元月1日后死亡者的遗属可以享受,以前的不行。请问,此文究竟如何执行?

渭南陈来群

陈来群同志:

现对你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陕劳险发(1999)559号文件下发后,先后接触到不少来信来访,都是询问该文如何执行的问题,即该文是指从2000年元月1日起,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按此规执行,还是包括2000年元月1日以前企业职工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也按此规定执行。

对此,559号文件(六)规定:“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经与省劳动厅保险处联系,他们的解答是:该文既包括2000年元月1日以后,也包括2000年元月1日以前的死亡职工遗属。因此,你女儿仍可按新标准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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