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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1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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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百事通先生:

我和企业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了3年多,被企业单方解除了。我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他们不同意。请问,我的补偿金该不该给?若给,应如何计算?

华阴任超

任超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481号)规定,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规定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按金额发给补偿金外,还需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因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徒刑以及自动离职的工人,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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