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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29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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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一果园纠纷案审结

村民张卫玲夫妇胜诉

本报讯 由于记者采访不够深入,仅听了一面之辞,致使本报1999年9月24日二版刊发的《西安中惠化学工业公司处境尴尬》一文几段文字失去事实依据,使当事人张卫玲、张健康名誉受到伤害,在此,特向二人致歉。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村民张卫玲、张健康胜诉。

张卫玲、张健康和张文禄、张兴堂均是户县余下镇南索村三组村民,两家于1992年3月签订倒地合同。1996年2月4日两家又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并经户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张文禄、张兴堂按合同规定,首期交付张卫玲承包费3万元,第二期交款时间期满后,张卫玲索要承包费时,张文禄以责任田承包只有5年时间,其将果园发包给他26年及没有林权证为由拒绝给付。由此,两方打起了官司。经过4年时间的诉讼,今年5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张文禄应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张卫玲承包费45000元,并判决在一月内张文禄给张卫玲违约金3万元。

(冰峰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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