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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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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收入都须交个人所得税吗?

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的企业已破产,为了安置我们的生活,企业发给我一次性破产安置费1.2万元。有人说,国家对这部分收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是真的吗?

西安王德文

王德文同志:

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因为企业宣布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国企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收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另外,税务总局日前针对国家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包括: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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