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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7月2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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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职工要规范

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规定职工旷工一天扣半个月工资,旷工二天,扣全月工资,旷工三天便被开除,这种做法对吗? 西安胡扬胡扬同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职工的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对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范了企业对职工的奖惩行为,凡与此条例不符的均为违规行为。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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