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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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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人处理办法

本报讯 西安市改制办日前转发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出台的西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人处理办法,所有责任人都将受到应有的查处。

按照该办法规定,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按其国有资产流失的数额大小和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其中,流失数额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流失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流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加重处分。

该办法还规定,对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组织参与私分或将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等10种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离任后被发现也要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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