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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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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娃”可以报户口

本报讯 为了彻底查清我省人口,确保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质量,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统计局、省计生委、省民政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第五次人口普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推出的新规定有:对过去因超计划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孩子,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准许他们进行户口登记和人口普查登记;对因超计划生育,已经征收过计划外生育费的干部与群众(包括异地征收的),不论过去是否如实上报,只要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如实登记,均不得再次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因超计划生育尚未作过任何处理的,只要在这次户口整顿的人口普查中如实登记,可分别按省上规定的计划外生育费最低限征收,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分期征收;户口整顿期间的户口登记,不以计划生育和收养政策挂钩,公安部门对超计划生育生出的小孩、非婚生育的小孩凭医院出生证或(居、家)委会出生证明登记户口,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小孩凭村(居、家)委会证明登记户口。

为消除所在单位和乡镇以上领导干部的顾虑,切实防止漏报瞒报,《通知》还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对于曾经瞒报漏报人口出生情况的单位,只要在这次普查中如实登记,各级都不得追查其在以往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取得的成绩和荣誉;今后回顾性的抽样调查,也不列为统计误差。如果在这次人口普查中继续瞒报,一经查实要依法加以处理。二是基层五普登记的结果和乡镇以上的汇总数据,各级都不得作为考核评价其计划生育成果或兑现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更不得作为对农民税收、提留、摊派的依据。

 《通知》特别强调:公安、计生、民政、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按如上办法执行,如有违犯,群众可以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明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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