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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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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职工分流政策出台

据新华社电 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后勤部于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军队职工的分流安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至此,军队职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保障方式将转变为由社会承担为主的开放式保障。

《通知》指出,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移交到地方单位和成立独立实体后与军队剥离的职工,与军队脱钩。军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工作后,凡在原单位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的干部身份可予保留,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工作年限等,予以承认。军队后勤保障改革中的富余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和支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通知》规定,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今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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