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私刑)当严禁
耳边时闻小偷被当众抓获,遭愤怒的群众殴打;欠债者,被债权人扣押留为人质的事情。其实这些施加于他人的刑罚,都是“私刑”。
“私刑”是相对“官刑”而言的,指的是不按法律程序施加给他人的刑罚,或实施非法的监禁。在文明和法制社会里是不允许“私刑”存在的。一个人无论犯了何事需要刑罚,只能由法定的机构,如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来施行。没有法定权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施以刑罚,否则就违法了。
然而,许多人似乎不明此理。他们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可随心所欲地使用“私刑”。“有理”就能施以“私刑”吗?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你抓住小偷是“有理”的,你在经济交往中让欠债人还钱是“有理”的,但你也无权对小偷或欠债人施暴,处以“私刑”。因为我们是法制国家,不通过执法机关和法律程序,无论你占多大的“理”对其施以“私刑”,也同样是违法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私刑”问题并没有引起多少社会关注和反感,相反有人还对此不以为然,不当回事。这是对“私刑”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缺乏足够认识的缘故。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私刑”现象很普遍。当今“私刑”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也一时难以绝迹。然而,听任这种“私刑”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文明和法治,更直接危害了公民的人权、人格、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等合法利益。所以,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严禁“私刑”。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