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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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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一回事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8年与企业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企业因内部整顿,压缩人员,企业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厂方告知,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是一回事吗? 兴平 王贵平

王贵平同志:

按照国家现行劳动法规规定,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不是一回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具体区别是:

1、目的不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企业对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为其所作贡献,依据工作年限的多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计发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2、对象不同。经济补偿金发放的对象,是指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25条者除外)。解除后不管其是就业还是失业,都应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是指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3、标准不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依据的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发放,期限按职工失业前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确定。对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重新就业后的年限计算。

以上情况说明,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是不同的概念,谁也替代不了谁。对此,劳动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误领了经济补偿金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不对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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