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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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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作出补充规定

六种情况不售学生票

本报讯据《新快报》报道,铁道部最近发出通知,就发售学生票作出8项补充规定。

1.(可享受学生票的)“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

2、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发售,其它时间不发售学生票。

3、学生票要严格按照限定的区间发售,不得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票。

4、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校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

5、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的,不得发售学生票。

6、发售学生票必须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购票次数。

7、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其学校,拒绝发售其学生票。

8、对学生证丢失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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