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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1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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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百事通先生:

我于1988年被xx厂招为临时工,后单位认为我干得不错,于1992年将我转为合同制工人。目前企业因经济困难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发经济补偿金时,能否将我原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后来的合同制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 延安 张军

张军同志: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的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企业招用临时工后,一直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所以你做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转为合同制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用以计发用人单位解除你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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