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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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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税局联合发文

对不缴社保费者将依法严处

本报讯 今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通知,全面开展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通知要求,全省凡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在11月底以前认真自查各自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凡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应于12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通知强调,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凡有意漏报、隐瞒不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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