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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维权之页 “生死合同”仍在吞噬工人的生命 父母离异子女如何享受探亲假? “以罚代教”要不得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铁道劲旅 开路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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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省小煤窑事故频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有关方面通过对白水县的一项调查发现,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除了疏于管理、监督外,更令人惊诧的是

“生死合同”仍在吞噬工人的生命

临近岁末,盘点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大家不约而同地说:怕怕!出的事太多了,实在令人痛心。

即以白水县为例,6月7日,龙泉煤矿发生作业面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7月4日,西固煤矿发生运输井筒意外事故,死亡1人;7月20日龙泉煤矿在县“安委会”两次封井的情况下,强行生产,顶板冒顶,死亡1人;7月20日,西固林场新井发生顶板事故,砸死1人;10月4日,西固张灵煤矿发生一起窒息死亡事故,当场死亡3人;10月14日,煤电公司耀卓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死1伤;10月9日,西固老良二矿发生顶板冒顶脱落事故,1死1伤……仅5个月时间,发生10起重大安全事故,10条生命抱憾离世。

受金钱利益驱动,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为片面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漠视企业安全生产,导致工伤事故,甚至重大伤亡事故频频发生。工伤事故为何屡屡发生?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众多伤亡事故的背后,潜藏着一种被职工称为“生死合同”的幽灵。

所谓“生死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工队承包人之间达成的私人协定,你给我生产多少吨煤,吨煤我给你多少钱。然后工队承包人又根据职工生产的产量,扣除费用,发给职工工资,如遇工伤事故,矿主“概不负担”。签订“生死合同”显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生死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既然如此,为什么仍有那么多用人单位热衷于签订“生死合同”呢?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有的企业不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多数属兼职,事情一多,安全工作置于脑后;一些地方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对经营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缺乏有力的监督;有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好遮百丑”,认为只要交足税就行了;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为尽快收回投入成本、赚取最大利润,不很好在技改、创新、设备更新上下功夫,而是加班、加点,疲劳作业,拼人力、拼设备,人为造成事故隐患,但又怕事后“引火烧身”,便私订“生死合同”企图逃脱罪责。

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他们认为,目前社会上下岗、失业人员那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又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僧多粥少”,能找个工作干就不错了,哪敢给老板计较生产条件、安全卫生及岗前培训等。为求一工作,老板要求签订“生死合同”,也只好忍气吞声。

为此,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包括《劳动法》、《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使经营者明白,忽视安全生产,签订“生死合同”是违法行为,“生死合同”签不得;要让从业人员认识到,不要只看眼前利益,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真正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在全社会上下营造起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田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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