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91万国有资产是怎样流失的
今年7月份,原中国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张恩科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了。大家交头接耳地议论着,这是咋回事?难道把银行的国库券卖给了大家也犯法吗?张恩科给大家办的不是“好事”吗?
龙年春节刚过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干警们又精神饱满的投入到了工作之中。他们在办理赵军贪污案(另案处理)时发现一条新线索,就是原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行长张恩科在机构改革中私分国有资产给全行的职员搞福利。
原来,早在199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机改方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将与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合并,组成一级分行。这个消息一经传出,中行西安市分行顿时哗然。从领导到群众都在为自己能在机构改革中得到什么实惠而苦思冥想。
机构改革方案是以合并机构、减员增效为目的的。为了顺利地完成机构改革工作,国家在机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防止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发放贷款,擅自核销贷款,乱发钱物以及转移国有资产等情况的发生做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原中国银行西安分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却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事。他们实施了机改方案中所明确规定、严令禁止的行为。
1998年冬日的一天,中国银行西安分行财务处正副处长两人来到行长张恩科的办公室汇报,说他们看到财会帐上还有200多万元的三年期国库券,年利率是百分之十四点五,现在即将到期,他们提出,看能不能把这部分国库券以当初的购买价格卖给大家,一是可以把这笔现钱收回来,二是叫大家吃些利,算是行里给大家搞的福利,要不然一旦合并还得交给省行,实在是可惜。张恩科听后想了想,认为这毕竟是国家财产,况且中央的机构改革方案和省行都有规定严禁私分,自己可不能冒这个险、担这个责。这时财务处长又十分有把握的说,这你放心,帐上完全可以处理好。听此言,侥幸心理又占了上风,他把手一摊说:“我不管,如果能办成,你们先给主管副行长说去,不要什么事都来找我,让他们研究研究看行不行”。
有了张恩科的这句话,作为下属的财务处长明白张恩科已原则同意了,又将行长的意思向主管副行长做了详细的汇报,并说明了如何处理账务的方法。主管副行长将论证的结果向张恩科做了汇报,这回张恩科彻底听明白了,心也踏实多了。但为了稳妥,他又提出还是开个会大家讨论一下,利益均沾责任就得大家分担。当大家都没意见,他便心定神安地拍板定案:“就这么办”。
按分配“方案”一般职员4—6千元,副处级以上的1万元,行领导3万元,实际上最终拿到张恩科等行领导手里的国库券就成了10万元。没几天眼看到期的219万元国库券以原购买价格被卖了个精光,几个月后,当初银行领导们手中的10万元已变成14万元,每人净赚了4万元。
中国银行陕西分行在调查此事后,认为,私分一事当时是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分国库券大家又是掏了钱的,而且全行人人有份,不好因此而处理谁。但在处理这件事时恰恰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这些三年期国库券已快到期了,这时的国库已经产生了利息,而这利息正是银行当初购买国库券投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它和银行的贷款利息一样都是国家的财产,该行人员掏钱买的是国库券的原值,而得到的却是原值加利息,仅这般轻松地一倒手,国家就损失了91万余元。
反贪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张恩科的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之表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张恩科作为原中国银行西安分行行长,也就是该行的法人代表,他无视法律法规及省行纪检部门的规定,亲自拍板决定私分,在这起私分国有资产的事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张恩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案件已侦案终结,移送起诉。他将面对的是法律对他的公正的裁决。 (陆剑 李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