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承包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西安市旅游副食品公司职工肖学新,于1999年12月30日和单位签订了一份2000年承包合同,具体承包了单位20吨冷库一个,并安置富余职工10名。合同生效后,一切条件双方都如期按合同履行较好。今年9月初肖学新突然患病住进西京医院,于10月17日病故,医药费共计8万元,家属要求单位给予报销。家属为此四处上访,寻求法律援助。
点评:严格来说,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不是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类企业中,为确立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应在承包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要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为便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国家劳动部199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将伤残亡的风险转移给职工个人,尽管有些承包合同已经过公证或鉴证,但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在(88)民他字第1号批复中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企业与职工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在工伤等社会保险方面,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职工在承包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承包合同中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合法约定执行。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