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节协议并执行,而且没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接受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