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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政策大调整
零售单位可依市场情况降价销售
本报综合消息 从12月25日起,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将做重大调整。
新政策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只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列入上述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完全放开,由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自主定价。
新政策还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麻醉、精神、计划免疫药品及计生药具除外),药品零售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药品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对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专利药品、新药以及名优药品,在价格上与普通药品拉开差价。
据悉,12月25日后,国家计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管理权限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分批公布。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全部是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因此,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会因为放开其他药品价格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