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省总和省乡镇企业局联合发文要求
加强乡镇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本报讯 为加快乡镇企业组建工会步伐,最大限度地把乡镇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省总工会和省乡镇企业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已开业投产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不论是什么所有制性质,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职工8人以上的,要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小组(25人以上的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8人的,建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小组长一名主持工作;几个小企业的工会小组经协商,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成立联合基层工会。
为保证乡镇企业工会的正常工作,《意见》强调指出,乡镇企业法人代表要为本企业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地。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干部在任职期间无违法或严重过失,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工会主席、副主席如因工作需要调离工会岗位,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乡镇集体或集体资产控股企业的工会主席任职期间应享受企业同级副职待遇;私有性质的乡镇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一定待遇。建立工会的乡镇企业,必须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逐月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形成合力,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大多数乡镇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大多数乡镇企业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目标。
本报记者 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