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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1月0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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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绥德县食品公司曾被迫将自己所有的资产产权划拨给了县酿造厂,但食品公司对此却一直存有异议,虽多次要求收回产权,然都难以如愿,他们急切地说——

我们啥时才能收回属于自己的产权

由于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绥德县食品公司曾被迫将所属18孔窑洞及所占地盘无偿划归县酿造厂所有。嗣后迄今的数年间,食品公司对这18孔窑洞及所占地盘的产权一直存有异议,多次向有关方面要求收回本属于自己的产权,但问题却如泥牛入海,始终未获解决。

绥德县酿造厂历史上是隶属于县食品公司的一个分厂。1985年,绥德县商业局将酿造厂从食品公司划拨出去,同时将食品公司所属的,种猪场划归酿造厂所有。在此期间,商业局又将食品公司辛店屠宰场的上下两层共计18孔窑洞及所占地盘让酿造厂无偿使用。在酿造厂经营的数年间,这部分资产的折旧费(计折旧费每年2620元,房产税每年430元)均由食品公司计提上缴商业局。1994年5月,在商业局的行政干预下,食品公司被迫从固定资产账面上将这18孔窑洞划归酿造厂所有。对于这次产权划拨,食品公司一直存有异议,认为:第一,酿造厂和食品公司分家时已将原属食品公司的种猪场划拨给了酿造厂,商业局主持二次划拨酿造厂现占的18孔窑洞没有任何文件依据;第二,食品公司与酿造厂已是两个独立的企业,双方仅仅是租赁关系,不存在产权划拨。另外,划拨这部分产权,未经食品公司职代会审议,而是当时的公司领导主观造成的损失。因此,这次划拨不具有法律效力,食品公司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产权。

1998年,绥德县决定对酿造厂实施改制,出售产权。在此期间,食品公司多次向县有关方面提出申请,强烈要求明确酿造厂的产权,收回属于自己的18孔窑洞及所占地盘的产权。在此情况下,1999年9月24日,绥德县贯彻“两个决定”办公会议就酿造厂与食品公司的产权管理和使用范围形成决议,明确双方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严格按照绥德县国用(99)集字第990006号载明的四至、面积和范围管理使用。据记者了解,国用(99)集字第990006号文件确认酿造厂对原属食品公司的18孔窑洞拥有产权。

随着酿造厂拍卖、改制的完成,食品公司再次就自己的产权问题提出了索回要求。食品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对辛店屠宰场的18孔窑洞及所占地盘拥有产权。虽然酿造厂无偿占有、使用这部分产权已是既成事实,但改变不了对此产权划拨的不合法性。到目前,这场争议依然存在,食品公司希望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出发,能对这一久拖未决的问题尽快作出合理、公正的处理。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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