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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2月01日
文摘·体坛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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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草案再次审议 五大焦点引人注目

三个月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此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又以联组会(本届首次,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在同一大组面对面审议)的形式再次审议这一万众瞩目的草案。这一草案的修改工作进展如何?这一草案何时能获通过?记者就此采访了草案的起草者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王胜明。

他说,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草案中关于家庭暴力、老年人再婚保护、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等问题意见比较一致,争论不大。各方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

损害赔偿范围该不该扩大?

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人士对此十分关注。一种意见认为,要遏制“包二奶”现象,就要在婚姻法修改时将重婚范围扩大并具体化,如规定同居6个月或一年以上,或者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生活费用并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者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并生有子女,这些都应规定为重婚。从调研的情况看,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包二奶”现象应当遏制,但不能靠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来遏制。刑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最严厉的处罚。而“包二奶”的情况比较复杂,应该通过法律、政纪、党纪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对构成重婚的,依刑法论处;因“包二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考虑了两方面的意见,没有扩大重婚罪的范围,但在草案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也可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包括什么?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但没有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只是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列为无效婚姻。有专家和部门提出,既然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只要是不登记结婚就应属无效婚姻。从调研的情况看,不登记就结婚者中,有少数是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有近亲属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但更多的是居住在边远农村因山高路远登记不便,或登记时收费过高等原因造成的。将结婚不登记的责任完全归于个人并不合理。这一问题要通过宣传法律、完善登记制度等办法来解决,而不是简单规定为无效婚姻。法律委采纳了后者意见,没有对草案有关规定修改。

同居问题定不定?

目前同居现象有两类:有的文化层次较高的年轻人同居;有的老年人因考虑子女、财产等原因也采取同居方式。有人提出对此问题草案应当作出规定。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婚姻法解决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同居问题目前在我国还不多,发生纠纷也不多,在婚姻法中对此可以不作规定。世界上有的国家同居现象多一些,但绝大多数国家对此并没有法律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未作规定。

第三者赔偿定不定?

有人主张第三者对他人婚姻破裂有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一问题十分复杂。首先是第三者概念难以确定,介入他人婚姻多深才算第三者,其标准是有婚外恋还是有婚外性行为;其次是什么是第三者的过错,有的第三者也是被人欺骗了感情,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受害者;三是第三者赔偿的范围如何定;四是第三者侵害了他人的何种权利。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之前,不宜在法律中对此作出规定。

草案何时能通过?

关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这一草案何时能获得通过问题,王胜明介绍,前一段时间,有人认为婚姻法修正草案因种种争议在一审时未获通过,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通过之前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上次常委会只是初次审议,不存在交付表决,谈不上通过与否。本次常委会是二次审议,在本次会议的议程中也没有拟对这一草案交付表决。因此,此次常委会也不会通过这一草案。

(赵云生摘自《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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