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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2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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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由谁负责

百事通先生:

我的叔父是一个私人包工的负责人,最近在他承包的工地施工时不慎死亡,请问我叔父的工伤待遇由谁负责? 秦都 梁栓柱

梁栓柱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给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中明确回复:“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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