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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5月0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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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 要想跳槽先付15万

王某1998年大学毕业后,与一国有企业签了五年的合同,其中的劳动者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如果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解除合同时员工本人上年度收入总额的两倍乘以合同期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最近,由于个人发展需要,王某打算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辞职就要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这对王某来说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王某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约定违约金,他要“跳槽”是否必须先付出15万元的高额违约金?点评:

关于“用人单位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责任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国家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依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内容合法,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且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这也就是说,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要不出现法律禁止的问题,就属于有效条款。

那么,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办发[1995] 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二款指出:“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对于违约条款“是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的问题,劳动者一方往往很难提供出是用人单位“一方单独约定”的证据(毕竟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劳动者最好在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合乎实际”上来寻找问题。

据此,王某在辞职之前,应就此问题与单位交涉一下,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咨询,以便诉诸法律时能做到心中有数。

■简中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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