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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5月1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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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能否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一女职工的丈夫于97年去逝,当时该女职工已怀孕5个月,现在孩子已3岁多,一直由这位女职工抚养。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下发后,该女职工要求其丈夫所在的单位按月发给小孩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丈夫所在单位至今未给解决,请问该小孩能否从其父生前所在单位领到生活困难补助费?

碑林 金铭

金铭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有规定,该小孩是可以列入其父供养直系亲属。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根据这一规定,该小孩属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其父生前所在单位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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