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中小企业改制要注意缝护职工权益
河北省徐水电子机房设备厂是一家有40多年厂龄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90年代后逐步陷入困境。截至1996年8月,企业累计负债906万元,净资产为负550万元。这家企业于1996年8月申请破产。1997年1月,部分职工共同投资成立天宇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并与徐水县政府签订协议,买下机房设备厂的设备、厂房及30亩占用土地的转让权。同时约定天宇公司承担并偿还机房设备厂全部债务,负责安置职工。由于天宇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又没有上新的项目,企业无法正常生产,300多名职工处于失业状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拖欠。
目前,我国处于竞争领域的大批国有中小企业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产权改革,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选择了兼并、破产、出售等改制方式,由国有企业改成了形式不一的非国有企业。记者发现,实践中像徐水电子机房设备厂那样,在改制过程中损害职工权益的事例并不少见。有的企业改制后经营不善,很快陷入困境,无力安置职工,也无力为职工缴纳保险;有些企业的经营者只考虑本身利益,拒不为职工缴纳保险,也不履行安置职工的承诺;更有甚者,在改制过程中就出了问题,职工只得长期失业在家,“等待通知”。
我国中小企业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数量巨大,改制时能否保障其合法权益,关系着地方稳定和经济发展,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改制时,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抱着对每一名职工负责的态度,将工作做深做细,千万不能为改制而改制,“一改了之”。改制之前,应充分论证改制方案的可行性,获得多数职工认可。改制之后,也要密切关注,帮助其转入正轨,不能将改制企业当做“泼出去的水”。就拿安置职工来说,虽然多数地方政府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时,注意到了要由经营者“负责安置职工”,有的还写明了安置职工数量必须达到90%以上等等,但是协议中并没有说明将职工安置到什么岗位、工资多高、签多少年合同,这就为购买企业的经营者留下了“空子”。一位刚刚买下一家国有小企业的私营企业主就曾对记者说:“不就是安置职工吗?行,来吧。但由于企业效益不佳,工资欠发,拖它一年半载,看谁还愿意来!”
(梁栋 刘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