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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6月07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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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刀伤人 在校学生一时性起 后悔晚矣 花季少年毁弃前程

本报讯 户县某中学学生施冰和刘文在学校有些矛盾,刘文想教训一下施冰。2000年12月28日下午6时许,施冰一人放学后回家,当行至该校园墙外中段时,被刘文带领本校的7名学生挡住去路。施冰见势不妙,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先在刘的头部击打,刘文便向前与施冰厮打。此时,施冰便打开所带弹簧刀,向刘文的腰部猛刺一刀,致刘文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施冰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但因施冰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处施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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