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出,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工商登记优惠政策。199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提出,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三、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中发10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四、信贷优惠政策。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规定: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五、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优惠政策。1998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明确提出: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要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同时,有关文件还指出,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此外,为适应下岗职工基本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要求,使现行政策发挥更大的效力,2000年1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