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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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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首例未成年人贪污犯罪

27日,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将17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移送区法院,并对其提起公诉。这是国内首例未成年人因职务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李某作为房山区邮政局下属某支局汇兑营业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汇款28986元。作案时他不满17岁,所获赃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部分赃款被挥霍。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2条之规定,构成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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