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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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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请假治病购药被单位除名,在进行了六年不屈的抗争,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律程序,她终于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

错被除名的刘云珍终于笑到最后

刘云珍,一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普通女工。为讨回员工身份,她与单位对簿公堂。历经六年曲折,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复杂的法律程序,刘云珍终于拿到了终审胜诉判决书。

刘云珍原为西安人民制革厂工人,该厂与台商合资成立了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联公司)。1995年,刘云珍被口头通知派往华联公司上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周后,由于劳累过度肾炎复发,小便失控,她写了假条请求看病,未予准许。为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劳动权利,刘云珍只好带病上班。次日,因病急,她在上班前出外购药,未能准时到厂,结果被剥夺了上班的权利。之后,她多次找公司请求上班,均被拒之门外。

同年10月,刘云珍接到人民制革厂通知,让她回厂报到。报到后,厂方仍让她去华联公司上班。刘云珍弄不明白,华联公司不让她进门,厂里又往华联公司推,这到底唱得是什么戏。为了上班,刘云珍带着病体不停地上访申诉。1998年,经西安市外企工会多次交涉,她才拿到了除名处理决定。她这时方知她1995年就被华联公司除名了。

经市外企工会和市总工会信访办多次协调未果。1998年8月,刘云珍将华联公司诉至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后,刘不服,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刘云珍的病情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因病非工伤残废八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判决,被告对刘云珍的除名无效,并为刘云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保险费,支付医疗期内工资、救济费、赔偿费等,补签劳动合同,另行安排工作。

华联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云珍请求公司执行判决,负责接待的一位副总经理和法律顾问却让她在一份既无落款又无公章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后,再谈履行判决的事。刘云珍认为,这是在给她设圈套,拒绝签字。

鉴于华联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的诚意,刘云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就在此时,华联公司又向西安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西安市中院再审认为,刘云珍与华联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华联公司上班一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云珍在有病情况下,华联公司采取简单草率的方式处理职工请假,不符合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并将其除名,且除名通知未能送达刘云珍,故原审判决认定华联公司对刘云珍的除名无效是正确的。

今年6月12日,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民一终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1999)莲民初第120号民事判决第1、2、3、4项,变更第5项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刘云珍赔偿费198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年的不屈抗争,刘云珍终于笑到了最后。

■焦晓宁 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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