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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1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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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逼迫式辞职”

某建筑公司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日前,该企业揽到修建一幢商住楼的业务,但公司领导却起了“歪心”,他们放着起吊架不用,逼着50多名职工用肩挑抬砖、水泥等上楼,且按件计价,并把价压得极低。职工们劳动一天,还不够自己的生活费。一些职工忍无可忍,只好自动辞职。

此类故意安排职工去干得不偿失的工作以迫使职工自己主动辞职的现象还绝非个别。这种做法居心何在?《劳动法》第27、2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企业领导的用心也就再清楚不过了,他们采取恶意的逼迫式辞职法,让职工无法忍受自动辞职,以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之目的。

逼迫式辞职还不仅仅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金,更严重的是使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不能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笔者认为,“逼迫式辞职”需警惕。我们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懂得如何去收集有利证据,揭穿“心术不正”的企业领导的把戏和真实目的,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而作为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切实关注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警惕企业玩花招,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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