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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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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开始执行

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有了保障

本报综合消息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下简称《办法》)。省上要求,宝鸡、渭南、咸阳、汉中、延安市和商洛地区、杨凌示范区年内要启动实施,西安、铜川、榆林市要在2002年上半年前启动实施。

这次出台的《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办法》规定,职工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和基金的建立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办理哪些手续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除急诊、急救外,参保职工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职工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发的妊娠及终止妊娠、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等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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