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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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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开除公职,没了工作的冯忠,成了居住在农村的“城里人”,回首辛酸往事,他禁不住泪雨滂沱——

我的后半生咋过呀?

“在城里,我无工可作;在农村,我无地可耕。你说,叫我怎么生活呢?”7月28日上午,洋县胥水镇四红村居民冯忠——这位生活在农村的“城里人”泣不成声地向笔者哭诉了他的不幸遭遇。

1960年毕业于西北冶金局汉中地质技校的冯忠,因为原单位机构精简,改行进入了金融部门,成了农业银行洋县支行茅坪信用社一名会计员。冯忠非常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常常跋山涉水,走街串乡,他不仅要把下拨的救济款送到群众手里,还要把村镇的富余款子揽回来。由于大家的艰苦努力,使这个连年亏损的信用社一跃跻身于全县的先进行列。冯忠也多次被县、区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建设社会主义积极分子”等。

1975年10月,正当年富力强的冯忠准备大干一番事业的时候,却被在“全面专政”运动中的洋县县委整顿公社领导班子工作组的“小将”们送上了囚车。后来,洋县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冯忠有期徒刑10年。

服刑期间,冯忠感到很冤枉,一直没有停止上诉,但他发出的信件往往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几百封信寄出去了,几千个失望接踵而至,漫漫的长夜里,冯忠倚着铁窗默默地数着出狱的日子…

1984年10月30日,冯忠终于因表现突出被减刑1年提前回到了故乡!然而,他的美梦被无情的现实粉碎了:老婆改嫁了,他虽然没有被开除公职,但以前的工作也丢了。金融机构几经变迁,早已是“今非昔比”,谁也不愿接收他这个“罪犯”。于是,他再次踏上了长达16年的上访之路。

10多年间,冯忠依据国办发(85)55号文件、陕政办(84)118号、汉中地委(86)51号等有关恢复工职的文件,先后多次找到省、市、县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公职。县上让他找市上,市上让找县上。2000年10月23日,农业银行汉中分行在给他的复函中回答说,农业银行从1997年起不再行使代管信用社职权,此项工作已交人民银行负责。而人民银行则说,你这是1997年以前的事,去找农行解决吧!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接管此事。这些年来,冯忠一直靠给别人打工的微薄收入,过着食不果腹,颠沛流离的漂泊生活。笔者的采访,多次被冯忠的哽咽打断,伤心之处常常是老泪纵横,泣不成声。

冯忠的问题应不应该得到解决,他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笔者随即采访了汉中资深律师龚汉民。龚律师告诉记者说,根据我国《刑法》《宪法》《劳动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刑满释放人员,服刊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其它单位工作;如果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刑满释放后原单位不同意接收的,应由当地有关部门按一般待业人员同等对待。象冯忠这样在服刑前和服刑期间未被单位开除和除名的刑释人员,他的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是应该考虑就业问题的,其工资待遇、工龄计算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谁也没有资格剥夺他的生存权利。

那么,冯忠何时才能恢复工作,结束他的漂泊生涯?

■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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