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谨防“自首”打埋伏
王英成
有一个经济犯罪分子自首时,向检察机关交待受贿一万元,在检察机关一番政策宣传后,又交待出两万元。检察机关以为其表现不错,予以宽大处理。殊不知,后来知情人举报,经深入调查取证,才发现这个经济犯罪分子原先自首时,已大大打了“埋伏”,自首的只是很小一部分,于是将其重新抓获。
时下,反腐败斗争是大势所趋。有些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威严,只好采取蒙混过关的办法。其对策是,交待明的不交待暗的,交待近的不交待远的,交待小的不交待大的。他们以为这样“自首”就蒙混过去了。其实,这是一种侥幸心理,是自欺欺人的。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自首”上打“埋伏”是枉费心机。
鉴于此,我们的执法执纪机关,必须认真宣传政策和法律,敦促犯罪分子和违纪人员要消除一切顾虑和侥幸心理,从实交待问题,以求得法律和人民对你的从宽处理。反之,只能会作茧自缚,陷入到更深的泥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