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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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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局规定

禁止携带刀具乘坐民航班机

中国民航总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通告,要求搭乘民航班机的旅客,不得携带任何刀具。

对于查获的刀具,一律由民航安检部门暂存;对故意隐匿携带刀具的人员,一律交中国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严禁旅客将包括仿真手枪、微型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以及其他禁运物品随身携带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处,即交中国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严禁乘机旅客利用客票为他人交运行李,严禁为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对于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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