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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26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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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谭邦

《红楼梦》第33回写了贾政严惩宝玉的经过。贾政原准备重惩宝玉,但在王夫人痛哭求情的感动下,在贾老太太厉声呵斥的威逼下,终于虎头蛇尾,放了宝玉。

由此不禁想起了“法不容情”这个话题。听一位执法人员讲,他们只要一开始办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子,电话铃便响了,BP机便叫了,送礼的人便到了,请客的人便来了……更难办的是有关上级领导的直接插手、干预,搞得他们顾虑重重,无法招架。那么办一般群众的案子又如何呢?时下在一些人中流传着这么一些顺口溜:“要想官司赢,全靠关系灵”、“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这些顺口溜虽不乏偏颇,但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托关系、送人情、走后门等歪风不仅已渗透某些执法机关,在一些地方还较严重。

为何会出现这类现象?说穿了,除了某些领导干部“权大于法”的思想依然严重,或本身不“干净”,怕一查一审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外,主要还是一些办案人员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感情用事,卡压拖延,甚至吃拿索要,贪赃枉法,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迫使当事人托门子、拉关系、走后门。于是乎,如“王夫人”一样的说情者,像“贾老太太”一样的威胁责令者也就出现了,使一些领导干部的违法案子演变成了“权法竞赛”,使一些法律官司演变成了“人情竞赛”。

屈从于私情谓之徇私,屈从于钱财谓之贪赃。办案人员头顶国徽,对国家负责,为人民服务,应上不畏权势压力,下不徇私情财物。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秉公而行,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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