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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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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会员会籍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一、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步伐,出现了下岗、待岗、转岗、内退、失业、买断工龄等不同身份的职工和会员。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职工流动频繁,劳动关系出现了深刻变化,职工队伍构成和工会组织形式呈多样化。根据全总十三届五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精神,努力实现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突破,到2002年年底要把绝大多数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这迫切需要对职工加入工会的条件、入会程序、流动会员的管理和会员会籍处理等问题重新予以明确、以利于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工会会员管理。

二、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指导思想。当前,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和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原则,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原则。(1)有利于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有利于推进工会组织的组建与发展,凡是有职工的单位,应及时把工会组织建立健全起来,提高工会组建率。(3)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职工入会率和工会组织的覆盖面。(4)有利于加强对流动会员的管理,减少和避免工会会员的流失。(5)坚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简化程序,方便职工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四、关于职工入会的条件。《规定》中规定的职工入会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重点强调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即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均可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二是不再区分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三是不再受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

五、关于职工入会的程序。《规定》取消了职工入会需要学习工会基本知识、经职工所在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讨论批准的规定。只要职工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基层工会批准后,即可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

六、关于流动会员的会籍管理。一是明确规定“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二是按照这一原则对下岗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提前退休和内退职工、失业职工等,其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以后,会员会籍的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上回答了当前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对离退休职工等原有的一些规定做了规范。一是明确了离退休职工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作了明确界定,即:凡是依法判刑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法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工会会员,才能开除其会籍。三是明确了开除工会会员会籍和除名的操作程序。

八、对《工会会员证》做了重大修改。为适应当前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需要,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颁发新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的通知》。新的《工会会员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证”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这主要是考虑我国已经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澳门包括台湾在内,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些地区的工会是独立的,不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全国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为此,将新的《工会会员证》名称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比较适宜。(2)对《工会会员证》的内容作了补充、增加了会员的权利、义务,工会会员组织关系接转,保留、恢复会籍等内容。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工会会员意识,又方便工会会员流动,会员手持《工会会员证》可以随时在新的工作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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