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没有这样的权利
11月6日的西安商报上有一篇文章,题目是《保安的权力有多大》,文中罗列了一系列保安打人致残死的事件后评论说,“他们(保安)没有权利随便打人”。在另一篇编辑配发的题为《保安,请注意你的身份》的言论中,作者用了三个“尽管”的排比句告诫保安没有权利对上帝进行“非礼、污辱、人身伤害”。
这里,应当肯定两篇文章愤慨于“保安打人”的积极意义。但是,笔者要多舌的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不管是非执法人员还是执法人员,不管是为民的还是当官的,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随便打人”。
比如警察,是执法人员,他们有没有“随便打人”的权利?恐怕没有。警察的职责是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在非特殊情况下,如公民包括警察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威胁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警察也是不能“随便打”的。我们不是常常会在港台电视中看到犯罪嫌疑人控告“警察侵权”的镜头吗?这正说明,在现代法治社会里,警察的权利也是有限的,“随便”两字是不能随便用的。
当然,在我们这个正在搞法治建设的国家里,由于法制不完备的问题,由于执法人员队伍素质的问题,执法人员“随便打人”的现象还屡有发生,不太稀罕,所以,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就形成一种错觉,似乎执法人员打人是正常的事情。但存在的并不是合理的,更不是合法的,执法人员打人也是违法的,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重视,想来不难解决。
然而,非执法人员诸如保安打人的问题为什么会屡见不鲜呢?笔者以为,保安人员的素质低下是一个方面,而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要到保安的“雇主”身上去查找。谁也无法否认,在一些私人老板甚至一些国有单位头头的脑袋里,他们更多考虑的是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而往往忽略了自己员工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他人的权益、是否会酿成更大的祸端,许多情况下是老板纵容,保安才敢出手的。如果这些“负一方之责”的人们头脑中没有尊重他人人权的意识,他们的下属“随便打人”的问题岂能解决?
因此,要解决保安打人问题,还必须在保安的“雇主”那里找突破口,必须让他们清楚,谁也没有权利打人。否则,就保安说保安,一味“告诫”,恐收效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