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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2月03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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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汇款官司引发的思考

一储户在信用社办理了两笔汇款,却以其办理了三笔汇款为由,将汇款信用社告上了法庭,从而引发了一起影响较大的汇款纠纷。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了终审判决,蒙受不白之冤的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信用社终于讨回了清白,但是由此得出的教训却是发人深省的。

原告郑某是西安市一个体工商户,今年3月,郑某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称,其在1999年5月在灞桥区十里铺信用社办理了三笔汇款,计5万元;2000年底,发现其中一笔汇款没有汇出,因此,上诉法院要求信用社返还其电汇款2万元,并赔偿其损失6000元。今年7月,新城区法院判决十里铺信用社返还郑某电汇款2万元。一审宣判后,十里铺信用社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十里铺信用社称:5月17日在办理电汇业务时,发现郑某的2万元电汇凭证第三联填写字迹不清,按照行业规定不能办理,于是通知郑某来信用社重新办理手续,并交回原来填写的回单。郑某来后却未带他持有的2万元电汇回单。因郑某当时急于汇款,并答应事后将回单送来,出于对其信任,十里铺信用社即在收取郑某15元费用后,重新填写了电汇凭证将款汇出。郑某则当庭辩称:其第三笔汇款2万元是以现金直接汇出的,未记入其活期存折账内。

西安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1999年5月15日,郑某到十里铺信用社办理2笔电汇业务,一笔为1万元;另一笔为2万元。因次日电汇款无法转出,故将电汇款上的时间填写为5月17日,十里铺信用社收取郑某费用30元。法院同时查明:信用社办理现金电汇业务按照规定必须填写“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缴款单”一式两份,但郑某却称其将该单回单联遗失;另外根据行业规定,现金电汇收费标准高于转账电汇,证明郑某所称办理的现金电汇证据不足,不能采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郑某要求十里铺信用社返还其2万元电汇款的诉讼请求。

此案虽然以信用社胜诉而尘埃落定,但留给我们的值得思考。我们一些金融机构和金融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操作规程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关业务规程是严谨精确的,如果业务人员能够严格遵规操作,这场费时、费力、伤神且对信用社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诉讼就不会发生了。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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