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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制定城市供用水合同
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公用事业局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西安市城市供用水合同》已下发各市区、县进行签订,2002年元月1日起使用生效。
该合同明确规定了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西安市城市供用水合同》共11条,包括了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供水方式和质量;用水计量、水价及结算方式;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方式;其它约定等。西安市公用事业局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指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居民家庭用户)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本合同,本合同自2002年1月1日起使用。 (李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