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电 500万元的2001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即将揭晓,并且此奖由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这使人们的目光又一次聚焦在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上。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奖励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
195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截止到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其中包括“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
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会上隆重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1994年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0年来,国家共奖励重大科技成果2万项左右。仅1979年至1999年,国家奖励科技成果12562项,其中自然科学奖632项,技术发明奖297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8977项,相继有6万多人获得了国家科技奖励。20名外国公民获得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1999年实行了重大改革。发布实施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