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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2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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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职工除名处理的条件是什么

百事通先生:

我是1985年参加工作的大集体企业工人。1996年我和单位签订了2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1年底因住房问题和厂主管领导发生口角,故以此将我作除名处理。今一信询问,企业给予职工除名处理的条件是什么?

西安 章联合

章联合同志:

你信中提出的问题,根据国务院1982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给予职工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2.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职工,才能给予除名处理。

你和单位因住房问题与领导发生口角,以此为由把你作除名处理是不对的,你可请求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果时,可持除名决定书到有关上级上访或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给裁决。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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