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本报一则报道有下文
一审法院:不能解除贾秦科劳动合同
本报讯 2001年10月25日本报报道的《迟到两次,早退一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一文近日有了新的消息,一审法院判决撤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对贾秦科同志连续三次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该办公室一次性支付原告贾秦科工资5480元(2001年7月-10月工资),并加付罚金1370元。
2001年6月14日下午至6月15日下午,贾秦科连续三次迟到,2001年6月21日,其所属单位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园管办)以贾连续三次无故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之意为由,作出解除与贾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送达贾。2001年7月,贾申请仲裁,省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7月26日,贾诉至西安市新城法院。
产业园管办认为,贾平时工作散漫,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单位领导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未有改变,其连续三次的迟到,严重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解除与贾的劳动关系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认为,贾秦科连续迟到早退,违反了产业园管办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予批评教育,单位依此解除与贾的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失则不予支持。
据悉,产业园管办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