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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04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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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涩的“赡养合同”

·火言·

前不久,山东某地在民政部门协调下,完成了各家子女与其父母签订“赡养合同”的“道德文化工程”。刊发此消息时,还以赞扬的语气称之为“新鲜现象”、“社会法制建设一大成就”云云。

然而我看了此新闻,心里却有说不出的苦涩。我觉得,之所以将孝敬父母以契约的方式来体现,至少说明在某种条件下,孝敬父母或老人已成为某种社会稀缺资源,以至于若想回归人伦常态,非借助于“赡养合同”不可,我不知道这是一种世道的幸事,还是一种人伦、人道的悲哀。

孝敬父母本是人性和人道的本义,也是我们这个被世人赞誉的“东方道德文明古国”根本传统之一。《诗经》云:“以孝以享”。所谓“享”者,即奉献,表达晚辈对长辈之“孝养”之意。孝并不只是简单地供他们基本的衣食住行即可,还包括“居其敬”“养其乐”“病其忧”“丧其哀”“祭其严”等道德情操。《论语》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其实最高的孝是道德伦理的,而最低者则仅仅是生存意义上的。

以一纸“赡养合同”来保证儿女对父母的孝养,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孝”,不值得给予任何特别的道德赞赏。我不知道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老年人赡养事宜如此严峻,否则决不会惊动政府部门实施如此社会政策,难道我们还不如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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