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合同未鉴证是否有效
百事通先生:
有关《劳动法》的一些事情向您咨询,希望能得到回复。
我在去年9月27日与一家从事教育培训的公司签订合同。合约为一年,但此合同没有劳动局的公章,只有我及老板的签字及公司的公章,是否有效?
在今年的3月份我提出了提前解除合约的要求也得到了老板的准许。在5月我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业务的范围同样也是教育培训。在市场上出现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但前公司的老板却说,在离开公司1年内不允许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否则要起诉我!这是否牵涉到一些商业秘密的问题? 王平
王平
您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据此,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事,只要内容合法,即使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鉴证也是有效的。
关于竞业避止问题,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义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由此表明,单位只有与您有合同约定且向您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才有权要求您不得从事同类有竞争的业务。否则,您是有权办自己的公司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