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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9月05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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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将适当限制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出适当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在向常委会汇报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根据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对保险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首次审议的草案中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李伯勇介绍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应当体现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适当限制是适宜的。因此,建议将草案规定修改为:“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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